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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財政學會113年第2次實用級「稅務會計實務」、「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實務」、「財產稅申報實務」、及「營業稅申報實務」等5項財稅專業能力證照測驗應試說明書:

壹、舉辦目的與依據

一、為配合政府積極推動專業能力證照制度,並提振大專校院財稅系科學生之財稅理論與實務操作能力及職場競爭優勢與自信心。

二、依據中華財政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財稅專業能力證照測驗實施辦法」(94.12.17本會第1屆第4次會員大會通過)第4條規定辦理。

 貳、報名資格

高中職以上(含應屆畢業生及同等學力),對從租稅申報實務有興趣者,均可報名參加。

參、報名期間、方式及費用

本項測驗一律採郵寄通訊報名方式,請考生於113年6月11日(星期二)至7月15日(星期一)止,填妥報名書表(含正、副表)、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請黏貼在報名表上)及最高學歷(或同等學力證明)影本,連同報名費新台幣伍佰元之郵政匯票【受款人:社團法人中華財政學會;地址:台北市100中正區忠孝東路2段100號903室;電話:(02)23958755】、貼妥足額郵資並寫好受信人(考生)住址及姓名之小信封2個,以郵政掛號信寄回本會「財稅專業能力證照測驗委員會」(台北市(100)中正區忠孝東路2段100號903室),逾期恕不受理(以郵戳為憑)(團體報名方式另訂之)。

※考生如果同時報考二類至四類者匯票可以加總為一張,回郵信封也只要2個,可用一信封寄出。

報名表,(每張證照2頁)請自行下載填寫。

※為配合公平交易法之相關規定,自民國103年下半年起,考生可以單獨購買報名表(含該年度應試說明書),每份報名表售價為新臺幣壹佰元整。

※報名前請三思再報名,本會没有退費機制(除非有重大疾病或隔離證明)。

肆、測驗入場證寄發

    一、測驗入場證由本會製作,並預定於113年9月20日(星期五)前以書面方式寄出,考生亦可至本會網站(網址:http://www.chapf.org.tw)查詢試場位置(考前一週)。「測驗入場證」視同繳交報名費(新臺幣伍佰元)繳費收據證明,本會恕不另開收據

    二、考生須持測驗入場證、貼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含身分證、駕駛執照、護照或健保IC卡)入場應試,若測驗入場證上所列資料有誤、尚未收到或遺失測驗入場證者,請於測驗當日開始考試前持有效證明文件(郵政國內匯款單執據聯及掛號報名存根)向考場試務中心申請補發及更正。如逾期未申辦致影響應試成績時,由考生自行負責。

伍、測驗日期

    一、測驗日期:113年10月19日(星期六)。

    二、測驗試區:僅設台北考區。

陸、測驗時間及內容

一、測驗時間:113年10月19日(星期六)

 

二、測驗範圍及配分原則(110.5.1本會第7屆第2次理事會議通過)

(一)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

稅      種

出    題    範    圍

配分原則(%)

稅捐稽徵法

(含施行細則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之個人部分、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財稅人員職業道德規範及相關子法)

10

綜合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1章、第2章、第4章、第5章;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有關綜合所得稅部分(含施行細則)及相關子法如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有關個人部分。

90

 

(二)財產稅申報實務:

稅      種

出    題    範    圍

配分原則(%)

稅捐稽徵法

(含施行細則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之個人部分、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題庫及相關子法)

10

遺產及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及相關子法

30

房屋稅、契稅

房屋稅條例、契稅條例及相關子法

20

土地稅

(含地價稅及
土地增值稅)

1.土地稅法有關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部分及相關子法

2.平均地權條例有關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部分

3.土地稅減免規則

40

 

 

(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申報實務:

稅      種

出    題    範    圍

配分原則(%)

稅捐稽徵法

(含施行細則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之營業人部分、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記帳士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及相關子法)

10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1)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含施行細則)及相關子法

(2)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3)兼營營業人營業稅稅額計算辦法

(4)營業登記規則

(5)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

(6)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

90

 

 

 

 

 註:以上各稅法之出題範圍均含施行細則及相關解釋函令。

  三、參考書目:以本會最近年度發行之題型題庫為主,其命題依據如下:

(一)稅法輯要(財政部編印,最新版)

(二)各稅法之法令彙編(財政部綜合規劃司編印,最新版)

(三)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fl.asp)

柒、應試相關規定(詳細內容請參考簡章及入場證被面說明)

一、應試身分:

  1. 應考人須持(1)測驗入場證及(2)貼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含身分證、駕駛執照、護照或健保IC卡)入場應試。
  2. 未攜帶測驗入場證者,不得入場參加測驗。
  3. 未攜帶身分證件者,須於各節測驗完畢後至試務中心辦理身份確認。

二、試卷、答案卷及作答:  

使用鋼筆或原子筆作答。測驗試題卷及答案卡(卷)一律全部繳回,未繳回者該科以零分計算。

三、應考人得自備簡易型(僅具備0~9及+-×÷%M之功能,且不具財務、工程、傳收訊或儲存程式功能之計算器,或經國家考試核定公布有案之計算器型號(例如CASIO fx—82SX型)之計算機應試。

四、應試時間規定:

應考人應於測驗預備鈴響時依入場證編號就座,每節測驗開始後遲到20分鐘內得准許入場,測驗開始後40分鐘內不得離場;測驗結束前5分鐘內不得提前繳卷。測驗進行中應考人欲提前繳卷,需在座位上以舉手方式,請監試人員前來點收測驗試題卷及答案卷後,方得離場。考生經交卷離場,非經監考人員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再進入試場。

五、電子通訊器材:

作答時,嚴禁使用或配戴各式電子通訊器材(包括行動電話、錄音機、呼叫器、電子辭典、具錄(攝)音(影)功能之個人數位助理機及數位智能型手錶、耳機或手環等),違者該科依本會「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處理,若有涉及侵害本會試題資料者,本會將依法究辦。

捌、測驗參考答案與結果通知
一、參照考選部「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規定,應考人對本會公布之測驗式試

        題答案(以下簡稱答案)如有疑義,限於該次本考試結束後當日公布參考答案之次日起三日內,填具試題答案疑義相關資料,以書面向本會(官網網址)申請疑義說明,應考生必須載明試題或答案不當或錯誤之處,並敘明理由及上傳佐證資料,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疑義申請逾期限恕不予受理。

二、試題疑義應以本會題型題庫或稅法相關法律或法規為佐證資料;上傳佐證資料電子檔格式以PDF檔或Word檔為限。另應考人提出試題、答案疑義如逾越前項受理期限或未敘明理由及上傳佐證資料或載明事項不齊備者,不予受理。

三、測驗結果通知單預定於113年11月15日(星期五)前寄發。

四、本會證照測驗委員會對測驗結果若有疑義,以答案卡應得正確分數為準,本會得更正之。

玖、證照核發

    一、測驗結果經評定合格者,應檢附合格證照者資料表、測驗結果通知單影本、貼妥足額掛號郵資(約36元)並寫好受信人(合格考生)詳細住址及姓名之A4大信封1個及證照製作費新臺幣150元之郵局匯票【受款人:中華財政學會;地址:台北市100中正區忠孝東路2段100號903室;電話:(02)23958755】,以掛號郵寄回本會(封面請註明申請合格證照)。

二、「合格證照」將自113年11月29日(星期五)起以收到合格者之郵局匯票後陸續寄發。寄發後7天內,如尚未收到合格證照,請以電話、書面傳真或郵寄告知本會,經查明後予以補發。請務必在收到成績單後30天內申請合格證。

三、本會各類別紙本合格證照每張製作費應低於「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

拾、合格標準

    一、每一測驗類別(子證照)以總分達70分為合格標準。每類滿分為100分。成績限當年有效不保留。

    二、為鼓勵考生與時俱進、奮發向上,合格證書劃分以下三等第:分數在90分以上者為「特優等」;80分至89分為「優等」;70分至79分為「甲等」。   

拾壹、成績複查

    一、測驗結果經評定後,應考人若需申請複查,請於113年11月15日(星期五)至113年11月20日 (星期)止(暫定)(複查截止日期依成績單附註規定)以採書面(郵局限時掛號)提出申請,逾期恕不受理(以郵戳為憑)。申請複查時須付工本費每類科新臺幣50元整(得以面額8元以上之當年發行之有效郵票抵繳),並附上書寫正確住址及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一個。

二、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係由人工再重新閱卷,應考人不得要求閱覽、複印答案卡(卷)或其他有關資料。

三、未通過測驗之應考人,如經複查結果其實際成績達合格標準者,即予以更正測驗結果通知單,並同時發給合格證照;原已通過測驗之應考人,如經複查結果其實際成績未達合格標準者,即取消其合格資格及追回證照,應考人不得異議。

拾貳、應考人申訴辦法

      應考人對本項證照測驗過程認為有損及其權益時,得於測驗結果通知單寄發日起5日內以書面向本會財稅專業能力證照測驗委員會提出申訴,本會秘書處收件後,陳報召集人處置,必要時得組成專案小組調查,並於受理後一個月內正式答覆。

拾參、證書換發

    一、本會所核發之合格證書,其有效期限從發證日起算至滿6年止,以後每滿6年應重新申請換發一次。

    二、申請人於申請換發合格證書時,於有效期間內應符合下列進修條件之一:

        (一)參加經合法立案之合格法人研習機構(含稅捐機關)或學校所舉辦與本類證照測驗主題(個人或營利事業租稅)相關之講習會或研討會,累計逾36小時時數以上,並取得研習證明或認證者。

        (二)參加各大專校院或已立案社區大學所開辦與本類證照測驗主題(個人或營利事業租稅)直接相關之學分班或非學分班,累計逾36小時時數(至少2學分)以上,並取得合格證明者。

         三、申請人符合前項各要件之一者,得於合格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後一個月內,填妥換證申請書並檢附原合格證書正本、各項研習證明影本或書面輔佐資料,以掛號郵寄至本會申請換發,詳細換發作業規定請參考本會網站有關「申請證書換發」專頁。

四、申請人於申請換證前原持有之合格證書遺失或毀損者,應於申請換發前先行填妥補發申請書並繳交補發製證費,申請補發合格證書。詳細補發作業規定請參考本會網站有關「申請證書補發」專頁。

五、合格證書換發與補發費用(按次、按類計算)均為新臺幣150元整。

拾肆、換證資格註銷及證照撤銷

一、申請換證資格之註銷:

    合格證書之持有人逾有效期限達3年以下者,除原36小時進修時數應另加計每年進修18小時。逾有效期限未滿1年以1年計。逾有效期限達3年以上者,本會得註銷申請換發資格並通知當事人。

二、合格證書之撤銷:

具有下列事項之一者,本會得撤銷持有人之合格證書:

        (一)合格證書之持有人(以下簡稱持證人)於測驗時舞弊,事後經查屬實者。

        (二)持證人所登錄之進修時數,經查證有虛偽造假情事者。

        (三)持證人持本證照為不法行為受刑事判決確定者。

        (四)持證人死亡或經法院判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者。

    三、重新取得合格證書:

持證人受本會註銷申請換證資格或撤銷合格證書者,應參加測驗重新取得合格證書(重考)。

拾伍、附註

一、參加前一年度測驗未獲合格者,建議購買當年年底新修正之題型題庫,以免受我國稅法修正頻繁及本會每年度題庫內容均配合修正而造成誤差。

二、命題難易度宜考量考生之專業能力,各屆合格總人數以當屆該類實際到考總人數之25%~30%為目標。

三、採團體報名者報名方式另訂之(詳情請向各校相關系科辦公室或各校推廣教育中心承辦教師洽詢)。

四、有關本證照測驗相關訊息,請參閱本會網站公告,若有變動以本會網站首頁「最新公告」為準。

五、通過本證照測驗者僅證明具備本類財稅專業能力,尚不得據以執行報稅代理業務。(96.5.28.財政部賦稅署台稅六發字第09600227560號函)
(中華財政學會網址:http://www.chapf.org.tw)

六、為鼓勵家境清寒考生(含身障生)奮發向上,自101年7月起,凡檢附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區(鎮)公所所發之低收入戶證明影本,報名本會各類科財稅專業能力證照測驗者,每一類科報名費減半(新臺幣250元)收取,如經測驗結果達合格標準者,再退還該減半收取之報名費(即及格者視同免收報名費)。

七、本會「營利事業租稅申報實務」財稅專業能力證照母證照,已於民國97年獲得教育部「技專校院師生取得民間職業能力鑑定證書採認諮詢委員會」之「96年度民間職業能力鑑定證書採認評估訪視結果」列為「推薦」(編號:022);各校師生取得本證照總人數,該委員會將建議教育局納入技術及職業教育有關獎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核配、評鑑、增調所系科班及改名改制行政作業時之參考名單。另兩張「母」證照及經101年分割之5張「子」財稅專業能力證照正在申請認證中。但本會目前所發的母、子證照均已列入技專校院資料庫的證照列表代碼第44017913號。

八、自民國101年起同年度報考兩張同類子證照且均合格者,經應考人主動以書面向本會申請,並檢附合格(子)證書影本、郵資與證照製作費新臺幣150元,得再發給該類(母)證照合格證書乙張(等第以兩張子證照合格成績平均分數計算之)。如未檢附2張子證照證書影本者,每缺一張加收製作費新臺幣150元。換言之,假如同年度同時通過「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子證照)+「財產稅申報實務」(子證照),但未申請子證照者,不得只申請母證照。

九、上項所稱母、子證照係指:(自101年起實施)

(一) 「個人租稅申報實務」(母證照)=「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子證照)+「財產稅申報實務」(子證照)

(二) 「營利事業租稅申報實務」(母證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實務」(子證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申報實務」(子證照)(以上母照之合併條件為同年或前後一年取得證照者加發)